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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梁红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91刑初61号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红红,男,汉族,1990年8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开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红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红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红红与被害人赖某同租住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杨坑村丰嘉宾馆旁民房。2016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梁红红趁被害人赖某熟睡时,拿到被害人赖某手机进入微信收付款功能,用自己的手机扫描被害人赖某微信付款二维码,分两次转走人民币4800元到自己微信里。5月15日晚上,被告人梁红红趁被害人赖某熟睡时,拿到被害人赖某手机进入支付宝软件,先通过支付宝互加好友,然后进入被害人赖某支付宝小额付款功能,因被害人赖某支付宝设置了小额付款不需要支付密码,被告人梁红红用手机分18次,陆续转走人民币4466元到自己的支付宝里���,中途因操作失误,将其中400元返回了赖某的支付宝内。综上所述,被告人梁红红作案两次,共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9266元。2017年3月14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田尾村一队53号楼房一楼出租房内,将犯罪嫌疑人梁红红抓获归案。之后,被告人梁红红赔偿给被害人赖某人民币406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被告人梁红红的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业务凭证等书证;3、被害人赖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红红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被告人梁红红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红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红红所犯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梁红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红红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红红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梁红红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红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送的赃物手机二部,其中一部iphone5s发还给被害人赖某;其中一部OPPOR7sm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800元,发还给被害人赖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