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天水融源新材(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融源新材(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天水融源新材(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0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7)甘0502执74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前自觉偿付申请执行人加气块款52778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38.94元、执行费8124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0514.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迎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