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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恢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城固县某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城固县某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街。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厂。负责人唐某某,系城固县某某镇政府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088号、003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城固县某某厂民间借贷两案合并执行,本息901432元,本案执行标的本息449087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7月21日,以(2015)城执字第002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厂所有的国有建设地6138.40米平方米、十间两层楼房一幢,建筑面积889.65平方米,厂内附属建筑物。并责令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厂于2015年9月30日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29日报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经汉中四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城固县某某厂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6138.40平方米10间两层楼房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17468.00元。2016年10月26日报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经陕西理舜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在第一次基础上下降20%。第二次拍卖保留价893975元,于2017年5月9日流拍。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龚某某同意以物抵偿债权;应抵偿王某某本息449087元、抵偿龚某某452345元,两案合计执行款901432元。以物抵债两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449087元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