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秀娥与被告张占富、王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娥,王涛,张占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500号原告田秀娥,女,195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跃,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田秀娥儿子。被告王涛,男,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占富,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博爱县。负责人赵亮,系该服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峥馨,该服务部员工。原告田秀娥与被告张占富、王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田秀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娥撤回对王涛的起诉。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