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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家波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波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31号罪犯李家波,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2月2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1月2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淄博监狱指派工作人员xx,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履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家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淄博监狱对罪犯李家波提请假释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李家波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家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八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家波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家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家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