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民初字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会与代某凤、王某芝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会,代某凤,王某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586号原告王某会,女。被告代某凤,女。被告王某芝,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会诉被告代某凤、王某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由原告王某会承担。审 判 长 李 劲审 判 员 卢 昌 翠人民陪审员 潘忠芬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何 荣 梅书 记 员 李 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