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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桂卿与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江机分公司、吉林市鸿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卿,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吉林市鸿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702号原告:赵桂卿,女,汉族,1949年2月13日生,吉林市江北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俞铸华,男,1948年1月4日生,汉族,吉林江北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俞迎捷,女,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衡阳街17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永日,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扈乃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中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倩妤,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天姣,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扈乃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冠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市鸿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郭海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卿与被告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吉林市鸿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卿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卿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3.00元,减半收取即1536.50元,由原告赵桂卿负担。审 判 员  王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雪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