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国忠与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忠,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291号原告:王国忠,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沈家台镇委托代理人:董力群,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朱口。法定代表人:刘福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忠诉被告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忠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国忠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