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420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陈春林、陈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林,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420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春林被执行人陈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民初35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辉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辉(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8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东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怀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