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民辖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环城西路1号。负责人:朱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怡森滑冰馆一至三层。负责人:曹宁。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以其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就合同履行事宜达成一致为由,自愿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翁云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