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立新、任福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新,任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马立新,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昌黎县。被执行人任福义,男,1966年9月9日出生,住昌黎县。马立新与任福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2017)冀032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福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立新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马立新提供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任福义申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工资收入及住房一套。申请执行人马立新明确表示可待被执行人任福义工资账户内的存款满足执行需要时再继续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立新明确表示可待被执行人任福义工资账户内的存款满足执行需要时再继续执行,且现在执行被执行人任福义的住房多有不便,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