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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7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方腾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民初7710号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戚某某。委托代理人:殷某某,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某,女,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某某、邓某某,被告某某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罗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某某电子公司请求判令:1.解除当事人双方《乘用车买卖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订金5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6312元;4、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8596元、间接经济损失6688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因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己方义务导致合同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补偿其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诉请判令解除《乘用车买卖合同》、退还订金50000元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6312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其间接经济损失6688元、律师代理费用8596元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乘用车买卖合同》;二、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订金5000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6312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4.61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4.61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