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吕锡颢与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锡颢,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592号原告:吕锡颢,男,193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波,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青岛市市中公证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新浦路6号。法定代表人:冷春,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系被告处公证员。原告吕锡颢诉被告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锡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锡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玉秀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