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大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大威,李喜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远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大威,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李喜容,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系被执行人何大威之妻。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的(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大威、李喜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何大威、李喜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何大威、李喜容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于问题意见》第十七条笫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大威、李喜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韩用家审判员 彭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谈 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