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某诉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7)云0402民初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某上诉称: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李某及女儿的户口都在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辖区,应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徐某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被告李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法应由被告李某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李某婚后是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生活,其的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辖区,故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其请求二审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家敬审判员 向艳萍审判员 张新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俊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