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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353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现役军人.被执行人: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系该社主任。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陕0423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为王某某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3执35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