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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云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284号罪犯李云漫,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以(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被告人李云漫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以(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001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李云漫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漫在服刑期间,根据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和重庆市监狱管理局《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累计计表扬4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云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