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女王无双文化传媒(武汉)有限公司与杨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08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鄂0102财保20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102财保208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女王无双文化传媒(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井南路8号”补正为“申请人女王无双文化传媒(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A-10E”、“被申请人杨慧,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62号1栋1单元1楼号”补正为“被申请人杨慧,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堤角宠物世界13区34号”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