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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女王无双文化传媒(武汉)有限公司与杨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08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鄂0102财保20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102财保208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女王无双文化传媒(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井南路8号”补正为“申请人女王无双文化传媒(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A-10E”、“被申请人杨慧,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62号1栋1单元1楼号”补正为“被申请人杨慧,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堤角宠物世界13区34号”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