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卢小莉卢艳琼等与万州区公路养护一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元成,周翠兰,卢小莉,卢艳琼,重庆市万州区公路养护一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717号原告:卢元成,男,汉族,生于1932年12月16日,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周翠兰,女,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9日,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卢小莉,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日,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卢艳琼,女,汉族,生于1994年6月22日,住重庆市忠县。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冉启植,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甘小华,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路养护一段,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黎万鸿,职务段长。委托代理人:沈扬,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宋小莉,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卢元成、周翠兰、卢小莉、卢艳琼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路养护一段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卢元成、周翠兰、卢小莉、卢艳琼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元成、周翠兰、卢小莉、卢艳琼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元成、周翠兰、卢小莉、卢艳琼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卢元成、周翠兰、卢小莉、卢艳琼承担,经原告申请,本院审批,予以免交。审判员 谭永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