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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夏裕辉诉被告娇恩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裕辉,娇恩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677号原告夏裕辉,男,195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退休。被告娇恩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退休。原告夏裕辉诉被告娇恩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臧涵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