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夏裕辉诉被告娇恩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裕辉,娇恩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677号原告夏裕辉,男,195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退休。被告娇恩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退休。原告夏裕辉诉被告娇恩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臧涵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