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执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冬与江苏世纪明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江苏世纪明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70号申请人:张冬,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江苏世纪明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东升街环岛商城西辅楼102室、202室。法定代表人:姚宜浩,该公司经理。张冬与江苏世纪明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世纪明大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睢宁县邱集镇王林文化街13号[苏(2016)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003066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冬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世纪明大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睢宁县邱集镇王林文化街13号[苏(2016)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003066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江苏世纪明大置业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