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柒榜芳、陈益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柒榜芳,陈益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柒榜芳,女,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陈益贤,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柒榜芳与被执行人陈益贤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