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耿慧香、耿长青等与李林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慧香,耿长青,耿春香,耿淑香,耿连香,李林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775号原告:耿慧香,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原告:耿长青,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原告:耿春香,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原告:耿淑香,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原告:耿连香,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原告耿春香、耿慧香、耿连香、耿长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淑香,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李林柱,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耿长青、耿春香、耿慧香、耿淑香、耿连香与李林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耿长青、耿春香、耿慧香、耿淑香、耿连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长青、耿春香、耿慧香、耿淑香、耿连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耿长青、耿春香、耿慧香、耿淑香、耿连香负担。审判员 魏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