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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苗长磊、邱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长磊,邱楠,张立娟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22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长磊,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人苗长磊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芳芳,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楠,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人邱楠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邱楠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辨护人王攀峰,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立娟,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霍城县。被告人张立娟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长磊、邱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张立娟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张立娟及辩护人吴芳芳、王攀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苗长磊、邱楠明知他人进行卖淫嫖娼,仍在本市相城区白金汉爵酒店开设房间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收取费用,同时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张立娟居间介绍卖淫女向他人卖淫并收取介绍费。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立娟在本市相城区白金汉爵大酒店,介绍卖淫女王某1向他人卖淫,并收取介绍费。2、2016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立娟在本市相城区白金汉爵大酒店,介绍卖淫女王某1向他人卖淫,并收取介绍费。3、2016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在本市相城区白金汉爵大酒店,介绍卖淫女向宋某卖淫,并收取介绍费;另由被告人邱楠提供房间。4、2016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在本市相城区白金汉爵大酒店,介绍卖淫女王某2向宋某卖淫,并收取介绍费;另由被告人邱楠(当庭更正)提供房间。5、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邱楠在本市相城区白金汉爵大酒店,介绍卖淫女童某向李某卖淫;被告人苗长磊明知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仍提供房间。6、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张立娟在本市相城区白金汉爵大酒店,介绍卖淫女王某1向姜某卖淫;被告人苗长磊明知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仍提供房间。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了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张立娟的供述,证人王某1、童某、王某2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入住信息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张立娟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张立娟构成介绍卖淫罪,均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苗长磊辩称,2016年12月1日晚,其提供房间时,并不知道张立娟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对其余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苗长磊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邱楠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邱楠的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2016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邱楠介绍他人向宋某卖淫,对其余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张立娟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在明知他人进行卖淫嫖娼的情况下,在本市相城区白金汉爵酒店开设房间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收取费用,同时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张立娟居间介绍卖淫女向他人卖淫并收取介绍费。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立娟在本市相城区白金汉爵大酒店,介绍卖淫女王某1向他人卖淫,并收取介绍费。2、2016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立娟在本市相城区白金汉爵大酒店,介绍卖淫女王某1向他人卖淫,并收取介绍费。3、2016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在本市相城区白金汉爵大酒店,介绍卖淫女向宋某卖淫,并收取介绍费;另由被告人邱楠提供房间。4、2016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在本市相城区白金汉爵大酒店,介绍卖淫女王某2向宋某卖淫,并收取介绍费;另由被告人邱楠提供房间。5、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邱楠在本市相城区白金汉爵大酒店,介绍卖淫女童某向李某卖淫;被告人苗长磊明知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仍提供房间。6、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张立娟在本市相城区白金汉爵大酒店,介绍卖淫女王某1向姜某卖淫;被告人苗长磊明知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仍提供房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苗长磊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专门在苏州市相城区白金汉爵酒店倒卖房间,2016年12月1日晚,其曾分别提供过房间给邱楠和张立娟。2016年11月26日与11月28日下午,其应邱楠要求,曾介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2、被告人邱楠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苏州市相城区白金汉爵酒店KTV从事公关工作,苗长磊专门倒卖房间,会在房间内提供避孕套,是知道他人在房间里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2016年12月1日,其曾介绍童某卖淫,并联系被告人苗长磊,由苗长磊提供了房间。2016年11月26日下午、11月28日下午,其通过苗长磊提供卖淫女,向宋某提供卖淫服务,房间是由其提供的。3、被告人张立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苏州市相城区白金汉爵酒店KTV从事公关工作,2016年12月1日,其介绍王某1向他人卖淫,并联系被告人苗长磊,由苗长磊提供房间以供王某1提供卖淫服务。2016年11月6日与11月9日,其也曾介绍王某1提供卖淫服务,王某1通过微信两次分别转给其人民币300元。4、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底,其曾通过苗长磊介绍,在白金汉爵酒店的房间内向宋某提供卖淫服务,其还通过微信将钟点房房费转给了邱楠。5、证人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8日,其通过邱楠介绍,在邱楠提供的白金汉爵酒店房间内与王某2发生了性关系。2016年11月26日下午,其也曾通过邱楠的介绍与一卖淫女在白金汉爵酒店的房间内发生性关系。6、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1日晚,其通过邱楠介绍,在白金汉爵酒店的房间内与童某发生了性关系。7、证人童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1日晚,其通过邱楠介绍,在白金汉爵酒店的房间内向李某提供了卖淫服务。8、证人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1日晚,其去白金汉爵酒店KTV唱歌,后与陪其唱歌的王某1在白金汉爵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房间的房卡是由一个叫“妈咪”的女子送给王某1的。8、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白金汉爵酒店KTV从事公关工作,由张立娟负责管理考勤,并介绍她们到KTV包厢提供陪唱服务,如果客人想发生性关系,张立娟会提供房间房卡,如性交易成功,其会给张立娟房间费用及相应提成。2016年12月1日晚,其在白金汉爵酒店的房间内向KTV唱歌的客人姜某提供了卖淫服务,房间的房卡是由张立娟提供的。2016年11月6日与11月9日,其也曾提供过卖淫服务,曾转给张立娟卖淫服务提成。上述事实,另有证人夏某的证言,临时住宿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发破案及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苗长磊辩称其向张立娟提供房间时,不知道系用于卖淫嫖娼活动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苗长磊的有罪供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被告人邱楠、张立娟的供述及证人王某2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苗长磊曾介绍他人在白金汉爵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并专门在该酒店倒卖房间,其明知张立娟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仍提供房间,故对被告人苗长磊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邱楠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2016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邱楠介绍卖淫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苗长磊、邱楠的有罪供述、微信聊天截图与证人宋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邱楠通过苗长磊介绍他人向宋某提供卖淫服务,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张立娟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张立娟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在被告人苗长磊与被告人邱楠共同参与的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苗长磊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苗长磊、邱楠、张立娟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张立娟的悔罪、认罪态度,可对被告人张立娟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苗长磊、邱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立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苗长磊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邱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先行因本案羁押的13日予以折抵,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张立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嘉人民陪审员  周云生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