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超与冯光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超,冯光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杜超,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茹,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光庆,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峰,四川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超与被告冯光庆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2元,由原告杜超负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