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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字第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昊明、程美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昊明,程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昊明,男,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人。被执行人程美昌,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波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昊明与被执行人程美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程美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程美昌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