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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淑云与赵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云,赵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26号申请执行人:李淑云,女性,1954年10月6日出生,住榆树市黑林镇新建村6组被执行人:赵永明,男性,1956年4月15日出生,住榆树市黑林镇团林村9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云与被执行人赵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佰君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人民陪审员  段 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