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王福寿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王福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4346U。被执行人:王福寿,男,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王福寿信用卡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福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给付贷记卡透支本金5818.52元及利息352.03元,滞纳金318.07元(利息和滞纳金起算自2016年6月16日—2017年4月25日止),消费手续费150.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被执行人王福寿还需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福寿的存款及收入703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