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申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永华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322号唐永华: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04)明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本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定案的证据存在矛盾;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在伙同唐某等人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殴打的过程中,持刀捅刺王某1致重伤的事实,不但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和证人王某2、任某、王某3的证言证实,并有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佐证,你和唐某亦予以供认。足以认定。你持刀刺伤王某1的行为,属于事后的单方加害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原审根据你犯罪的情节、后果并综合考虑你是部分责任能力等情况,对你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