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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肖云华与黄成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云华,黄成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5039号原告:肖云华,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金洋,浙江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成云,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水夫,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云华诉被告黄成云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肖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肖云华负担。审 判 长  马浩轩人民陪审员  潘阿法人民陪审员  沈忠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