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肖云华与黄成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云华,黄成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5039号原告:肖云华,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金洋,浙江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成云,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水夫,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云华诉被告黄成云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肖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肖云华负担。审 判 长 马浩轩人民陪审员 潘阿法人民陪审员 沈忠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