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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应某与章爱民、周晔、章磊、林佩斐、李和、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某,章某,周某,林某,李某,厦门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应某,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龙文洪,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某,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周某,女,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章某,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林某,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厦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章爱民。原告应某诉被告章某、周某、章某、林某、李某、厦门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某、周某、章某、林某、李某、厦门某有限公司清还借款16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章某在农行账户有余额4173.4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林某名下有车牌为闽D的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委托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该车辆的档案,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将执行款项4173.4元转为转为(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046号案件的受理费。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 强审判员 贾存锦审判员 陈艳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符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