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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品声与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品声,吴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6323号原告:吴品声,男,193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吴江区,现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吴涛,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吴品声与被告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晓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品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品声诉称:被告是原告的侄子。2011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联系被告,希望其还款,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5日,吴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吴品声老伯贰万元整。吴品声向其催讨,至今分文未还,致本案诉争。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借款关系,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经原告催讨,至今不还,显属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吴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品声借款2万元。(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0×××69)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