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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申请执行咸阳某某快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咸阳某某快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83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后排村***号。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快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长青花园小区1号楼1层4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罗某申请执行咸阳某某快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件款9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404执8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