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程登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程登新,曹顺英,程诗贵,梅祖秀,梅长兵,曹兰兰,刘征友,姚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159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诉讼代表人代继林,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程登新,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曹顺英,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程登新之妻。被执行人程诗贵,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梅祖秀,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程诗贵之妻。被执行人梅长兵,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曹兰兰,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梅长兵之妻。被执行人刘征友,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姚莲华,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刘征友之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程登新、曹顺英、程诗贵、梅祖秀、梅长兵、曹兰兰、刘征友、姚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8632号、00963号、009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登新、曹顺英、程诗贵、梅祖秀、梅长兵、曹兰兰、刘征友、姚莲华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8632号、00963号、00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应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