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海霞与郭继勇、徐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霞,郭继勇,徐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杨海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郭继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徐艳平,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海霞诉郭继勇、徐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继勇、徐艳平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弘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