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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建伟、刘善丁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伟,刘善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善丁,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建伟与被执行人刘善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2017)鲁1321执93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