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建超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超,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334号申请人刘建超,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民被执行人: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伯儒本院在执行刘建超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蓝田县不动产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亦向法院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已依法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22执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跃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