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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旭霞与辽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其他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02行初25号起诉人:董旭霞���住辽源市。本院收到起诉人董旭霞诉辽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诉状。起诉人称,1990年7月28日年起诉人到辽源市电池材料厂(知青厂)参加工作,同年8月份,被分配到电池厂(混岗)做包芯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与电池厂正式职工同工作,同劳动,一直做包芯工作和装芯工作。起诉人到达退休年龄后,到被起诉人处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但被起诉人不给受理,也不出具任何手续,起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要求法院确认起诉人参加工作年限和人事特殊工种年限;二、要求按特殊工种年限待遇给予办理退休手续;三、确认补办档案内容有效。经审查,起诉人其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董旭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