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媛媛与董曼利、柳建国、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媛媛,柳建国,刘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068号申请人:马媛媛,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柳建国,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刘东,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担保人:常立学,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媛媛诉董曼利、被申请人柳建国和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媛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柳建国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3G1**和皖KD77**的车辆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刘东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泉支行的账户进行冻结,担保人常立学用其位于安徽省临泉县前进东路北侧大常庄新村的房屋1栋(产权证号:201134**)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柳建国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3G1**和皖KD77**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冻结被申请人刘东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泉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担保人常立学位于安徽省临泉县前进东路北侧大常庄新村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201134**)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柳建国与刘东共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易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