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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1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荣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荣双,王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40号之2申请执行人: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荣双,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王长发,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荣双、王长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2.5万元及相应利息,经依法对银行、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仅有一处居住用房,不易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书臣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