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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与敬顺林、敬义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敬顺林,敬义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95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太平洋大厦。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碧华,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敬顺林,男,1958年10月5日,汉族,文化程度及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敬义成,男,1973年3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敬顺林、敬义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元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