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杰、张存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张存亮,郭金环,张大伟,王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79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存亮,男,1964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被执行人郭金环,女,1962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被执行人张大伟,男,1984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被执行人王海丽,女,1983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张杰与张存亮、郭金环、张大伟、王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1执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助理审判员 宋立敏助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