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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杰、张存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张存亮,郭金环,张大伟,王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79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存亮,男,1964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被执行人郭金环,女,1962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被执行人张大伟,男,1984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被执行人王海丽,女,1983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张杰与张存亮、郭金环、张大伟、王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1执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助理审判员  宋立敏助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