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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驳回柳增财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7刑申8号柳增财:你因柳增兴犯故意伤害一案,不服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1)邵刑初字第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南刑终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以邵武市供电局架线施工队工人未经你同意将电缆线堆放在你家门口,严重影响你通行及车辆通行。柳增兴加害邹黄河的行为,系柳增兴个人行为,与你无任何关联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你赔偿邹黄河经济损失的判项,改判你对邹黄河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现就你申诉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你提出柳增兴伤害邹黄河的行为,系柳增兴个人行为,与你无关,判决你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的问题。经查,你家的房屋与邵武市供电局架线施工队工人租住的房屋系并排邻居。2011年5月6日,因邵武市供电局架线施工队将电缆线堆放在你家住宅前空坪上,你驾驶货车回家时,电缆线弹起打坏了后视镜,你与施工队工人产生纠纷。2011年5月22日,你因货车后视镜损坏赔偿问题又与施工队发生纠纷,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你与邹黄河发生推搡、扭打。柳增兴听到争吵声后也来到你住宅前的空坪上,见其家人与他人发生争吵,持石块伤害邹黄河致重伤,柳增兴的犯罪行为给邹黄河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53213.21元。根据柳增兴的供述、邹黄河的陈述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架线施工队未经同意在你住宅前堆放电缆,邹黄河又将你打成轻微伤,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审确定由邹黄河自负1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本案的纠纷因你而起,你对本案的起因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你并未与柳增兴之间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原审判决你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柳增兴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69667,0)?)>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69667,0)?)》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69667,0)?)第二百四十二条(?javascript:SLC(169667,242)?)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