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锋与李琳、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李琳,朱伟,李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351号原告:李锋,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琳,女,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朱伟,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净,女,汉族,1986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与被告李琳、朱伟、李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李锋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