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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登芬与零碳(四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登芬,零碳(四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刘登芬,女性,1959年10月3日出生,住荥经县。被执行人:零碳(四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姚庆。本院在执行刘登芬与零碳(四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定代表人姚庆下落不明,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登芬的劳务费7520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825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