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2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正大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陈孝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正大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陈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2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正大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9673731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西许村。法定代表人郑雪卿。被执行人陈孝军,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59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诚易鉴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孝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这儿A0TF19的奇瑞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孝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这儿A0TF19的奇瑞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评报字第201704-0006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