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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卜淑红、杨菊秀、刘译泽、刘琦玉与邓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淑红,杨菊秀,刘译泽,刘琦玉,邓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1808号原告:卜淑红,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原告:杨菊秀,女,193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淑红(系原告杨菊秀儿媳),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南洲镇赤松亭社区,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原告:刘译泽,男,201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原告:刘琦玉,女,200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县。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卜淑红(系两原告之母),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告:邓丽霞,女,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原告卜淑红、杨菊秀、刘译泽、刘琦玉与被告邓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卜淑红、杨菊秀、刘译泽、刘琦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淑红、杨菊秀、刘译泽、刘琦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卜淑红、杨菊秀、刘译泽、刘琦玉负担。审 判 长  杨 辉审 判 员  付海鹰人民陪审员  石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段 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