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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福存与李长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存,李长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073号原告:王福存,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李长明,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王福存诉被告李长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死亡,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存撤诉。案件受理费29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刘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