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湖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澧县官亭石材有限公司、卢某、杨某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湖南省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澧县官亭石材有限公司,杨某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异2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6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湖南省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临澧县城头镇。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澧县官亭石材有限公司,住临澧县官亭乡俄井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卢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第三人:杨某某,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审查黄某某与湖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澧县官亭石材有限公司、卢某、杨某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一案中,现因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03执异2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王稳石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钟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