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玉、宋如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玉,宋如意,王文文,邵建梅,昝超,陈鹏,牛传金,王云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847号之一移送部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原玉,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治市。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山东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宋如意,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淄博市张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在腾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文文,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淄博市张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现在山东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邵建梅,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田家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在山东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昝超,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桓台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在淄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鹏,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淄博市临淄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在淄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牛传金,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淄博市临淄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在淄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云岳,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桓台县。因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在淄博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原玉、宋如意、王文文、邵建梅、昝超、陈鹏、牛传金、王云岳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涉财产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邵建梅的亲属于2017年5月26日代其缴纳了(2015)淄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判处的罚金10000元,对其执行完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原玉、宋如意、王文文、昝超、陈鹏、牛传金、王云岳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28日将被执行人原玉、宋如意、王文文、昝超、陈鹏、牛传金、王云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原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宋如意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王文文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昝超罚金5000元、陈鹏罚金3000元、牛传金罚金5000元、王云岳罚金4000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原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宋如意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王文文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昝超罚金5000元、陈鹏罚金3000元、牛传金罚金5000元、王云岳罚金4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原玉、宋如意、王文文刑事裁判生效时合法所有的财产,随时执行。对被执行人昝超、陈鹏、牛传金、王云岳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徐庆来审 判 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牛俊杰 来源: